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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大力促进和规范农工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19年03月20日    信息来源:新疆兵团政务网    编辑: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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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促进农工合作社规范发展。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对农工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工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现农工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现实需要。要牢固树立扶持农工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工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工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工合作社实现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农工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 明确农工合作社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兵团党委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部署要求,按照“积极发展、依法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以构建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工持续增收和农业稳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规模化为着力点,规范农工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鼓励、支持、引导农工合作社健康发展,保护农工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使之成为引领农工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工为主体,充分尊重农工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坚持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工收入作为促进农工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能力,增强合作社凝聚力,谋求全体社员共同利益。

——坚持典型示范和重点扶持相结合。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有一定规模的农工合作社,对国家级和兵团级合作社示范社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工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农工自主生产和农工合作社统一经营相结合。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可有效实现节约成本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的目标,实现农工自主生产和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三)主要目标。围绕兵团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工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努力提升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增强为农工提供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购销、市场信息、融资等方面服务的能力。利用五年的时间,兵团规范化农工合作社达1000家以上,兵团80%以上的农工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社员收入比当地非合作社社员提高20%以上。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工”的新型经营模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 突出发展农工合作社的重点任务

(四)大力开展农工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积极开展农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制定兵团农工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使其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利益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发挥可看、可学、可推广的示范作用。对兵团级示范社要实行动态管理。自2019年起,对经考核合格的国家级和兵团级示范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并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农工合作社择优进行奖励。

(五)大力发展农工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培育和发展农工合作社联合社,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合作社和广大社员的意愿,积极引导支持合作社实行横向联合,组建行业联合社和跨区域的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开拓市场,延伸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真正起到带动一方经济的引领作用。

(六)着力提升农工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农工合作社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带动农工统一经营。鼓励采用农工合作社形式开展涉农用水合作,有条件的农工合作社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工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鼓励引导农工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地理标志认定,努力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工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帮助农工合作社在城镇社区设立营销网点。支持农工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经营实体,鼓励农工合作社开展产学研联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七)扎实推进农工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对农工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提供人才、资金、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农工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指导农工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上营销。

四、 优化农工合作社发展环境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自2019年起,兵团财政每年应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工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工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服务。对贫困团场和少数民族聚居团场的农工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

(九)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引导各部门、各渠道支农资金向农工合作社建设倾斜,支持农工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设立直销门店、打造品牌等销售服务。统筹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乡村振兴战略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向农工合作社。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工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新增农(林)业补贴向农工合作社倾斜。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工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社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农工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社员。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工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工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工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要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落实农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十一)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农工合作社带头人通过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采取多种形式,着力培养农工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农工。加强农工合作社对外交流合作,鼓励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人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到农工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鼓励返乡农工、农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创办农工合作社,在涉农项目、财政资金、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厂房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工合作社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把农工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农工合作社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工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创新和拓宽符合兵团农业经营特点的金融服务,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向团场延伸,支持符合兵团农业经营特点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拓展支持农工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为农工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

(十三)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工合作社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棉花、林果业生产、畜牧养殖、水产等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农工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库(棚)及维修场所、晒场、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由师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农工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师市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并发放土地使用证。修筑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兵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农工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工合作社运输鲜活冷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 加强农工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建设

(十四)加强对合作社工作的指导。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引导合作社在设立登记、建章立制、明晰产权、完善机构、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可以通过委托正规的会计代理机构或会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和社员账户设置、盈余分配、年度报告和档案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公平和社务公开等。引导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十五)依法促进农工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农工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工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农工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监督机制,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农工合作社应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准确记载社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工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工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指导,提升农工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

六、 形成加快农工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兵师两级农业农村、财政、金融、发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督、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科技、水利、扶贫、供销、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工合作社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工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兵师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合作社管理机构,团场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农工合作社指导管理工作。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发展农工合作社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工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农工合作社知识及典型经验,增强职工群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各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工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工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对农工合作社指导管理工作的考核。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工合作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农工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规范的要进行整顿。师团要将农工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工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促进农工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兵师团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落实支持发展农工合作社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它方式侵犯农工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工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工合作社及其社员摊派、强迫农工合作社及其社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工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印发实施后,《兵团关于大力促进农工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兵发〔2016〕4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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