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促进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以构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抓手,推动兵团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坚持基本制度、市场导向、分类指导、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围绕帮助农工、提高农工、富裕农工,加快培育农工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不断提升其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工增收致富能力,实现分散的农工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工承包自主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工尤其是贫困农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工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农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南北疆师团差别化扶持政策。北疆师团重在强化规范化管理,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产业化水平;南疆师团重在加快培育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工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农工增收。
——坚持合力推进。强化统筹协调,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共同推进政策措施精准落地见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政策相衔接,与兵团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工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 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涉农企业、农工以土地、林权、草场承包经营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采取订单合作、产业联动、定向帮扶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坚持引进与培育本地企业相结合,鼓励兵团内外各类资本进入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培育形成若干特色鲜明的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集聚区、产业集群。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工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支持农工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发展,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品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融资保险服务以及信息服务平台搭建等建设。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繁育、产地烘干、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等系统优势,强化为农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鼓励依法组建农工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政局、供销社等,各师市)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工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全程化综合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进入“三区三园”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新创业园等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连一品”、“一团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基地和田园综合体。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规范程序、健全机制,提升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能力。(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各师市)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工脱贫致富。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工”的经营模式和订单带动、利润返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工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工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鼓励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工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示范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各师市)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发展,走质量兴农之路,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兵团特色农产品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基地创建,构建生态农业循环产业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入推进农工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连一品”示范连队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发改委、供销社等,各师市党委)
三、 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针对南北疆师团不同情况,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南疆各师市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安排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订单农业、休闲农业等,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工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工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开展农技推广、良种引进、病虫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水利建设、质量检测检验等生产性服务。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生产经营机械和加工运输机械等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的规模化农场、标准化养殖场和特色产品基地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工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试点示范。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通过合作社互助经营带动贫困职工增收脱贫。(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扶贫办等,各师市)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发改、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工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团场物流设施,重点支持农工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形成较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对新建、改扩建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小区,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手工业配套设施等给予项目支持。盘活现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仓储库、冷库、烘干房、初加工设备和物流中心,提升加工贮藏保鲜能力,扩大辐射带动面。(责任单位:兵团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供销社等,各师市)
(十)强化用地用电用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各师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团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师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用电价格。落实好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措施,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引导其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兵团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等,各师市)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要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
(十二)创新和改善金融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粮食、棉花、林果业、畜牧业等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设施大棚、圈棚、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作物预期收益权、生产订单、农业保险单等质押融资。创新和拓宽符合兵团农业经营特点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兵团辖区增设分支机构或升格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责任单位: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各师市)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棉花、油料和糖料等大宗传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全部物化成本、劳动力成本。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开展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发展林果业、畜牧业、设施农业、区域特色农业等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保险范围。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和收入保险、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保险+期货”等试点,以及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农工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师团积极探索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的再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各师市)
(十四)支持农产品市场开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镇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援疆机制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参与实施“百城千店”工程,扩大兵团农产品尤其是南疆师团特色林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提高兵团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职工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连入户入社工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兵团商务局、工信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供销社等,各师市)
(十五)建立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依托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家庭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鼓励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到农工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工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责任单位: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农业农村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等,各师市党委)
四、 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兵师团建立兵团统筹、师级负责、团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加强团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团场、爱农工的经管工作队伍,确保团场改革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团场农经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党委编办等,各师市党委)
(十七)做好服务指导。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服务,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落实农工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示范合作社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师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示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等,各师市党委)
(十八)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师市和相关部门要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统计局等,各师市党委)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