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本级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预备费的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严格控制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上半年不得动用预备费,全年不得突破预备费总额。
(二)勤俭节约。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使用预备费。
(三)专款专用。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管理。部门经常性支出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申请使用预备费。
第四条 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较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支出;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党中央和兵团党委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兵团党委决定应从兵团本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预备费的动用程序。
当发生需要动用预备费的事项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兵团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依据。兵团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
第六条 预备费的审批程序。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兵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
应急处置、维稳、救灾等特别紧急事项,可直接经兵团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兵团财政局要加强对兵团本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兵团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兵团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由兵团财政局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或由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师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师市预备费管理办法。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