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文件政策/兵团文件
关于印发《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9年06月17日    信息来源:兵团党委党校(兵团行政学院)    编辑:兵团党委党校(兵团行政学院)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兵团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是指由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和企业实施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项目,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牧团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四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兵团党委、兵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汇总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南疆师市、边境师市,特别是深度贫困团场的投资项目给予倾斜。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兵团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及专项建设规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专项制定的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向兵团和师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不符合规划及投向的项目不予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兵团发展改革委已经核定补助金额且已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对兵团本级及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汇总编制上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全兵团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会同兵团各级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第七条  兵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本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反馈意见,定期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部门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本部门本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第八条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权限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师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并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转发兵团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协调完备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地方预算内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定期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师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师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取消团场的企业法人资格,团场不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企业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团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企业投资项目主要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团场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类项目建设需求,由师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体组织项目、审核汇总、报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报师市发展改革委,由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也可以由师市认可、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师市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兵团级的项目或跨师域的项目,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兵团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定期向所在师市和兵团发展改革、财政、纪委监委、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计划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每个项目须通过在线平台获取唯一的项目代码,兵团、师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负责对所审批(核准、备案)同一项目编造不同名称获取多个代码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件,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后5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兵团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兵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直接向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一般在每年7月31日前完成计划编制报送工作(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特殊时间要求外)。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经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兵团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应经部委局办等相应行政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兵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师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环评、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具备申报条件。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提供项目配套资金说明,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符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产生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在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委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审核,编制兵团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上报国家。

对不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策要求、项目前期工作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申报。

第四章  计划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具体项目下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六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打捆、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专项,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必须取得唯一代码,未取得代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形成月调度任务。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涉密项目按具体文件要求报送,下同)。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批准,不得调整计划内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兵师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招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单位的具体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账核算,规范建设项目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每月5日前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师市、本部门截止上月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及存在的问题。需要增加报送密度的,以投资计划下达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兵团机关有关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师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兵师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要按项目权限办理计划调整,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具体项目下达兵团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兵团发展改革委分解的打捆、切块项目,如果调整后项目仍在原打捆、切块专项内的,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如调整到其他打捆、切块专项的项目,或调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具体项目的,应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防止重复申请和重复安排。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已承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或补助标准。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以便进行后续沟通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切块项目从申报阶段至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前,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兵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向兵师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落实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法人)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遵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到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系工作。监管责任人可采取现场巡查和在线监测等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认真整改。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  应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数据,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法人)单位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项目(法人)单位,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或分解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具体职责包括: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师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现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的师市,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惩戒措施: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师市下一年度相关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通过故意改变项目名称、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重复申报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包括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项目(法人)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项目(法人)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将项目(法人)单位纳入严惩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

(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师市发展改革委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各专项绩效指标认真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一并申报。对于不纳入专项管理的单个建设项目,应填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填报绩效目标要充分考虑拟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核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兵师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和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对于分解转发的本级投资计划,应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八条  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师市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中,结合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手段,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实现和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兵师发展改革委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兵团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今后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评估结果差的专项,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加强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并视情况减少安排投资规模直至予以取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综合信用承诺书

    2. 日常监管台帐模板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