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精神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为相关研究机构和群众组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研究、宣传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兵团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新疆五家渠市迎宾大道619号兵团党委党校1号楼3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课题研究。选定研究课题,布置研究课题,开展课题研究;整合国内外高水平力量,开展团队攻关,产出对于推动理论创新和宣传普及具有重要价值的精品力作;出版学术专著和文学作品。
(二)教育宣传。结合课题研究,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加强对各地兵团精神教育基地的建设;撰写通俗易懂的兵团精神知识普及读物;与当地新闻媒体合作制作专题片和访谈节目;开办讲座、培训、展览。
(三)决策咨询。开展与兵团精神相关的决策咨询服务,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创办内参,不定期向兵团党委报送。
(四)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面向各会员和会员单位征集论文,对高水平论文进行结集出版;经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年度研究成果和优秀会员,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关奖励。
(五)人才培养。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兵团精神研究,培养兵团精神研究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符合研究会运行的体制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果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建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组建监事会;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
(八)对本团体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团体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团体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十二)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决定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四)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当选时的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其他普通理事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其他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 事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承担监督职能,独立于理事会,直接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合法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