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兵团精神的理论研究,深入挖掘兵团精神在深化“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润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兵团人铸就的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兵团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用好这些宝贵财富”的重要论述,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精神的重要论述蕴含的真理力量、闪耀的思想光芒、彰显的实践伟力,不断加强兵团精神理论研究,为传承弘扬兵团精神提供支撑。
第三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各会员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时兼顾各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
第四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推动形成严谨治学、崇尚精品、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实行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各会员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选题征集;制定和发布项目选题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推广;建立健全和维护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数据库。
(二)各会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申报工作;履行项目管理主体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本办法和立项通知、项目合同书规定,做好项目研究和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研究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组织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评审和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包括集中立项项目、临时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级别均为地厅级。
(一)集中立项项目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立项,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印发立项通知。
(二)临时委托项目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选题、预期目标和拟承担单位名单,印发立项通知。
(三)在兵团精神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确立为后期资助项目并印发立项通知。
第八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成果形式和研究周期:
(一)集中立项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研究报告、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延期应提交延期申请报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审批。对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延期申请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二)临时委托项目成果形式可以为论文(集)、研究报告、专著等,研究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形式不限,资助后一年内提交研究成果至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
第四章 选题征集及确定
第九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印发征集项目选题的通知,面向各会员单位征集选题。
第十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库成员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评议,根据专家意见制定选题指南,起草项目申报通知,经兵团精神研究会理事会同意后统一发布。
第五章 申报及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研究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所有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科研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职责,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二)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集中立项项目;有在研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未结项的,不能参与本次课题申报;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的,不能参与本次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集中立项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
(一)各会员单位向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库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四)兵团精神研究会理事会审议拟立项项目名单,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组织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印发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临时委托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委托:
(一)会员单位向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推荐研究团队;
(二)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根据研究需要选择团队进行委托;
(三)与研究团队所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后期资助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资助:
(一)会员单位向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推荐研究项目,推荐项目应已完成研究任务70%以上,并提供已完成的研究项目成果电子版;
(二)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根据研究需要选择项目进行资助;
(三)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通过召开立项评审会、中期评审会、临时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过程监管;接受研究团队工作咨询,组织项目团队之间开展学术交流;各会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中期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向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集中立项项目资助3万元/项;临时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预算回执,签订项目合同书,按通知要求寄回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逾期不回执,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接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项目立项时拨付项目资金的80%,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费,从预留资金中产生。
第二十条 项目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每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单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600元;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等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一)项目组将结项申请书、成果要报(3000字左右)以及成果(不少于1.5万字)汇总后报送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
(二)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结项材料进行鉴定,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参照评审专家意见,对项目材料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免于鉴定,直接通过验收,予以结项。
(一)研究成果被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决策采纳的(需由有关部门出具采纳证明);
(二)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
(三)研究成果在“五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求是》《学习时报》)发表的;
(四)经兵团精神研究会理事会认定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最长3个月的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重新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应验收通过并颁发结项证书,仍不合格的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在“五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求是》《学习时报》)发表,或者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将在今后的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
(二)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三)结项评审被评为“不合格”,限期整改仍未能通过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结项评审后未按要求修改报送材料的;
(七)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科研单位退回被撤销项目剩余经费。并对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录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家库,并做好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及时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履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精神研究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